|
一、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加强广播电影电视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广播电影电视部人事司经部授权负责部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管理工作。部属企、事业单位的人事(职改)部门,在单位职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部属事业单位,在人事司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限额内,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合一的管理办法。部属企业单位,在人事司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结构比例的限额内,经企业领导集体研究,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基础上,可适当采取评聘分开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对国家实行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的系列或专业,各企、事业单位可在本单位岗位职数限额内,根据工作需要在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中选聘。
第五条: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按照生产经营和技术工作的需要,设置本单位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聘任。设置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需报人事司审批。
第六条:每年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由人事司统一部署。各企、事业单位可依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一般每年进行一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历、专业工龄截止年限及聘任时间,除另有规定的单位或部门以外,一律截止到评委会评审时的前一年十二月底。受聘的专业技术人员,从聘任之下月起兑现职务工资。
二、评聘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仅限于企、事业单位现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技术干部;对工人身份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符合专业职务评聘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业绩突出的人员,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被聘期间享受相应专业职务工资待遇,但其工人身份不变;从国家机关调动到部属企、事业单位仍从事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比照同类人员评聘相应专业职务,原专业工龄连续计算。
第八条:在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党务行政工作的人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对原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后因组织决定从事党政工作的人员,可继续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在规定的专业工龄截止年限前已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均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凡已实行全国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的专业或系列,均不再进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十条: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定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一律按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进行评审。要突出任职条件所规定的专业技术业务的能力、业绩、成果,排除与任职条件无关的因素。
第十一条:评聘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符合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例中任职资格所规定的学历。规定学历是指国家教委正式承认的,在校所学专业与现岗位从事的专业工作一致或相近,且符合评聘条例规定的各级职务必须具备的学历。各种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都不能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学历依据。
第十二条:评定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符合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例中任职资格所规定的任职资历。任职资历即指担任某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转系列申报人员的任职资历,从到新系列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之日起计算任职年限(相近系列人员转系列申报,可以连续计算任职年限)。
第十三条: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者,均属破格评审范围,应严格按部规定的破格条件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一般不得越级申报。
三、评审组织
第十四条:各级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组织。评审委员会应在单位职改领导小组领导下按规定程序进行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对具备评审条件的部属企、事业单位,采取授权或下放评审权方式,组建相应专业或系列的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委会组成人员应通过必要的民主程序产生,并经单位职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高级评委会由单位提出申请,人事司审批,中级评委会报人事司备案。
第十六条:评委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2年,任期届满,应适当调整成员,调整后的高级评委会报人事司审批。
第十七条:各级评委会委员应由具备较高学术技术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专家组成,其中,中青年专家应占有一定比例。已办理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再参加评委会。
第十八条:各级评委会组成人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评委会组成名单不对外公布。
四、评聘程序
第十九条:符合申报条件人员,可向本部门(或单位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对申请破格人员,由申报人书面提出破格理由),经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后统一报人事部门,由人事部门发给《专业职务申报表》。
第二十条:申报人根据要求,认真填写《专业职务申报表》中的基本情况、主要经历及业务工作报告,业务报告内容应以任现职以来的工作经历与能力、业绩与成果、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效果等为主,申报高级专业职务者,要求3000字左右,申报中级专业职务者要求1000字以上。
第二十一条:申报人还应提供如下有关材料复印件: 1.有关学历证明、专业证书、培训或进修证明; 2.任期内本人发表过的论文,技术报告,本专业的专著或译著目录(注明发表时间),并附部分代表作品3~5篇; 3.本人的专业获奖证明; 4.证明本人业务水平、工作能力、业绩成果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至专业工龄截止时间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不申报: 1.受行政记过不满一年者; 2.正在受监察或司法部门立案审查者; 3.病休一年以上,尚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 4.脱离本单位现职岗位一年以上,尚未回单位本专业岗位者。
第二十三条:基层应按下列程序推荐: 1.基层单位组织由基层领导、专业人员组成的基层推荐小组,根据人事部门下达的晋升指标,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结合申报人的现实表现、工作态度、特别是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分析、评价、排队,提出推荐人选。 2.基层单位对拟推荐人选写出基层单位推荐意见,并由主要负责人签章后,将个人申报材料报人事(职改)部门。
第二十四条:人事(职改)部门对基层单位初步确定推荐申报人员的基本情况、主要经历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有:学历、资历、年度考核结果、破格人员是否符合条件;基层单位的推荐是否符合程序;提供的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推荐名额是否适当等。
第二十五条: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经基层推荐和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后,必须再经同一级评委会或单位组建的专业推荐小组进行推荐。同级评委会或专业推荐小组进行推荐时,必须按照评审程序进行。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超过到会评委一半以上票数(含一半)通过有效。被推荐名额可采取等额或差额推荐办法,差额数应控制在指标数额的10~15%以内。被通过推荐的人员,由评委会或专业推荐小组写出推荐意见,人事(职改)部门填好评审结果(通过票数情况),并由主任委员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对不具备组建推荐评委会或专业推荐小组条件的单位,应在征得人事司同意后,委托部属有组建条件单位进行推荐。不得自行组建综合性推荐评委会或专业推荐小组,也不得利用非本专业(或系列)评委会进行推荐。
第二十六条:各级评审委员会必须依照评委会组织法开展工作。召开评委会时,到会评委人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人数。未经人事司批准,不得临时调整评委人选。
第二十七条:各级评审委员会应根据国家和我部规定的任职条件,坚持评审标准,确保评审质量。评审实行考试、考核、答辩、评议与审查相结合的原则,各单位可结合具体情况,对不同专业或系列、不同层次、各有侧重的方法实施。
第二十八条:评委会的评审工作必须坚持民主、客观、公正、畅所欲言,充分讨论。评委委员应在充分审阅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的基础上,对申报人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进行客观评价,一定要把专业技术实际能力、业绩、成果相对较好的申报者优先评上。
第二十九条:在评审评委委员本人及其亲属的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时,该评委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三十条:评审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经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含三分之二整数票)。未出席评委会的委员不得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对已参加评议而投票表决时临时请假者,可经主任委员同意后,委托他人代投。
第三十一条:评委会审议情况,应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第三十二条:各企、事业单位评审结果的审批权限规定如下: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报由人事司审核下达;中、初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由具有独立的人事管理职能的部门审核下达,并报人事司备案。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评审通过的高级专业职务破格人员及业绩突出,成绩显著,单位申请不占高级指标人员,均需经过人事司组建的相关专业审核小组进行复审。对复审通过者,方可报人事司审批。
第三十四条: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报人事司审批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本单位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情况的报告。 2.本单位评定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征求群众意见情况的报告。以上两份报告,均需.单位主管人事领导签字上报。 3.委托外单位代评人员,需提供由代评单位出具评审结果通知的复印件。 4.评审通过破格人员的有关个人业绩材料。 5.上报审批人员花名册一份。
第三十五条:人事司根据各企、事业单位上报高级职务评审结果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下达有关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通知。各企、事业单位对中、初级专业人员评定审核后,由人事(职改)部门下达专业职务任职资格通知。
第三十六条: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一律从人事(职改)部门已下达任职资格人员中聘任。聘任一般由单位行政主管聘任。
第三十七条:各级行政领导应与被聘专业人员履行聘任手续,双方签订聘约,聘约内容应包括聘期、岗位职责、任期目标、待遇,以及续聘、低聘或解聘条件、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向被聘人员颁发聘书,并由人事(职改)部门下达聘任通知,存入本人业务档案。各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在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需报人事司审核后,报主管部领导签发聘书及聘任通知。
第三十八条:专业技术职务每一聘期一般为一至三年。每届聘任期满后,且各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者,可予以续聘。在任期内,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不能完成岗位任期目标的人员,应由行政主管解除聘约。根据本人条件和工作需要,可采取缓聘、解聘或低聘办法,其专业职务工资也应相应降低。
第三十九条:对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不需进行评审,可直接认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直接认定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范围,可参照《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人职发[1997]11号)执行。对直接认定专业职务的人员,经人事(职改)部门考核合格后,可发给《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认定表》填写,并附本人业务总结一份,由人事(职改)部门认定,并签署意见后,一并存入本人业务档案。
第四十条: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续聘通知,报人事司备案。
五、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到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保护和发挥好广大知识分子、专业业务干部的工作积极性,要加强对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正确把握职称评定的各项方案、政策,对申报、推荐、审核、评审及聘任的各个环节,要主动参与组织、领导、敢于负责,保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正确方向。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化解矛盾,保持队伍稳定。
第四十二条:职称评定工作,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步骤开展工作,对于明显违背工作程序、群众意见较大的,经调查核实,人事司不予批准评审结果,应重新履行必要的工作程序;对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委会,人事司可视情况停止其工作、宣布评审无效、直至收回评审权;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委委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评委职务、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各级人事管理部门,按照职称评定工作管理权限,受理申报人的申诉。人事司受理高级职称申报人的申诉,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经调查核实,明显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人事司不予下达任职资格。
第四十四条:在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中,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论著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本人申报资格和已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二年内不得申报评定,情节严重者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六、附则
第四十五条: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工作后的评聘工作; 1.部内调动(含单位内部专业岗位调整)后,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可使用本单位指标空额予以聘任,聘期可与原聘期连续计算。 2.部外调入后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人员,各单位应根据岗位性质确定一定的试用期,待期满后,经相应评委会进行复审,复审合格者可使用本单位指标空额予以聘任,聘期与原聘期连续计算。 3.工作调动后从事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人员,待工作满二年后,经相应评委会重新确认相应任职资格,取得任职资格者,可使用本单位空额予以聘任,但聘期不得连续计算。
第四十六条:委托代评 1.部内委托代评时,原则上应征得人事司同意后,将申报材料送代评单位评审,并由单位人事部门开具委托代评函。 2.送部外委托代评时,必须经人事司同意,并由人事司出具委托代评函,评审结果方能有效。 3.部外委托我部代评时,一律先报人事司审核后,统一安排代评单位。各单位不得自行接受代评。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由部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